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42号

辛龙范与崔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龙范,崔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042号

原告:辛龙范,男,1964年4月26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新安街团结委。

被告:崔成根,男,1984年1月11日生,住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龙范诉被告崔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龙范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龙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