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042号
原告:辛龙范,男,1964年4月26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新安街团结委。
被告:崔成根,男,1984年1月11日生,住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龙范诉被告崔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龙范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龙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