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刑更字第27号

罪犯康伊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字第27号罪犯康伊,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伊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康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于2013年10月17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晚,康伊等人与刚见面认识的李某等人一块到夜总会唱歌。次日凌晨2时许,康伊等人离开夜总会后,采用威胁、利诱等方法先后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康伊赔偿李某某7000元。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康伊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5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间隔期内共表扬五次,评审2次优秀,1次良好,其中2015年11月评审为优秀档次。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康伊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本院认为,罪犯康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康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