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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406-2号

朱友朋诉兰彩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友朋,兰彩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406-2号原告朱友朋,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艮甫,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彩玲,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朱友朋诉被告兰彩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友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