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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行终13号

陶林根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陶林根,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上诉人陶林根因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陶林根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林根原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端家园42号的房屋,因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经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裁定,由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本案诉争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陶林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俊

审 判 员  和李勤

代理

审判员  郑舒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