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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80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华某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