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华某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