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3执字第12号

刘X与李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李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黑0403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X,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李X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