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黑0403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X,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李X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