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80-1号
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宏宇石材工艺加工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方福锦,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赤水,公民身份号码:×××3918,经营个体工商户鹤山市沙坪镇宏宇石材工艺加工经营部。
被告:鹤山市富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宏宇石材工艺加工经营部诉被告鹤山市富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宏宇石材工艺加工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46元,诉讼费用合共7256元,由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宏宇石材工艺加工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易钊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