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珠,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私营业主,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兴思,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罗黎明,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冯洁,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8002—2。法定代表人罗黎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天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6幢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7404630—4。法定代表人罗黎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丽珠与被执行人罗黎明、冯洁、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三明市天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三民再初字第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林丽珠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大部分在清流县,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案由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刘仙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春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