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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财保13号

曹玲与唐玉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温宿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玲,唐玉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财保13号申请人曹玲,女,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温宿县。被申请人唐玉奇,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温宿县。

申请人曹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玉奇的108299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唐玉奇的108299元的财产。申请人曹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