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07号原告甄建立,农民。被告王宗展,农民。第三人吴尧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建立诉被告王宗展及第三人吴尧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共计36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宗展及第三人吴尧展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建立撤回对被告王宗展及第三人吴尧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建立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