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10号
原告:李政,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朱金顺足之乐足浴,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朱金顺,住伊宁市。
被告:友好汽车装潢美容中心,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张荣玲,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伊宁市朱金顺足之乐足浴、友好汽车装潢美容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荣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