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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10号

李政诉伊宁市朱金顺足之乐足浴、友好汽车装潢美容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政,伊宁市朱金顺足之乐足浴,友好汽车装潢美容中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10号

原告:李政,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朱金顺足之乐足浴,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朱金顺,住伊宁市。

被告:友好汽车装潢美容中心,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张荣玲,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伊宁市朱金顺足之乐足浴、友好汽车装潢美容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荣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