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72号罪犯黄某军,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人黄俊杰等人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2353元,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