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77号原告侯永福。被告侯德民。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德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福诉被告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