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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877号

侯永福与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永福,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77号原告侯永福。被告侯德民。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德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福诉被告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