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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452号

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枣林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新庄村民组等与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村民委员会、桂正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枣林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新庄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小圩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村民委员会,桂正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枣林村民组。

负责人:刘明江,系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新庄村民组。

负责人:陈得军,系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小圩村民组。

负责人:汪大付,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任华、熊登洲(实习)(三原告共同委托),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本祥,系该村支部书记兼村长。被告桂正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桂正宝,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枣林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新庄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小圩村民组诉被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村民委员会、桂正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申请确权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枣林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新庄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小圩村民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枣林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新庄村民组、固始县郭陆滩镇玄中村小圩村民组负担。

审 判 长  吴未未

审 判 员  董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李 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