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光。被执行人何顺强。本院在执行韦仕光与何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顺强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5)荔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惠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仕光与何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光。被执行人何顺强。本院在执行韦仕光与何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顺强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5)荔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惠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