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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6号

李仕光与何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仕光,何顺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光。被执行人何顺强。本院在执行韦仕光与何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顺强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5)荔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惠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