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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70号

许世水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世水,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许世水,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世水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需要一段时间,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建英

审判员  徐如明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