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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29号

崔兰花与段文才、任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兰花,段文才,任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9号申请人崔兰花,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段文才(段文杰),男,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任冬梅,女,汉族,住榆次区。

申请人崔兰花与被申请人段文才(段文杰)、任冬梅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崔兰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段文才(段文杰)、任冬梅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郝锐以其晋K×××××号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段文才(段文杰)、任冬梅银行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郝锐的晋K×××××号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