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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092-1号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92-1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

被告:王海营(沄)。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营(沄)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已达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28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