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92-1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
被告:王海营(沄)。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营(沄)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已达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28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