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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刑初2号

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刑初2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苏13Y54**大中型拖拉机沿泗洪县境内苏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5千米+700米处左转弯驶出道路时,撞到路面外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赵某、潘某、赵浩然,后又撞到停在路面外年庆武的苏N×××××小型轿车,造成赵某、潘某、赵浩然受伤,车辆损坏,赵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害人赵某的近亲属潘某、赵浩然向本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赵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2万元(顾某所有的苏13Y54**大中型拖拉机折价6万元归被害人近亲属所有,剩余6万元,已履行5.7万元,余款3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赵某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周某、潘某、年庆武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重大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袁海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