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62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3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孔凡健,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7年1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枫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