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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54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54号

申请人:王白和。

申请人:陈海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白和与被申请人陈海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朱晓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白和与被申请人陈海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东阳市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海权已支付王白和医药费4700元,并于2015年12月31日赔偿王白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期间的工资等共计8000元。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再另行投诉。

三、双方解除劳务雇佣关系,再无瓜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晓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小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