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54号
申请人:王白和。
申请人:陈海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白和与被申请人陈海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朱晓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白和与被申请人陈海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东阳市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海权已支付王白和医药费4700元,并于2015年12月31日赔偿王白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期间的工资等共计8000元。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再另行投诉。
三、双方解除劳务雇佣关系,再无瓜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晓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小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