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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035号

郭枝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35号罪犯郭枝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枝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4月16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其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枝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7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郭枝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枝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二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枝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枝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