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7财保1-1号

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财保1-1号

申请人: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秀娇。

委托代理人:黎天甫,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庆忠,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广西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柘。

被

申请人:巴马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开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81号2楼。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桂1227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巴马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73×××33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巴马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货款和提供保证,而且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在还款事项上已达成了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马鸿宇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73×××33的冻结予以解除。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黄大兴

人民陪审员  韦兆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荣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