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56号
原告:徐金萍。
委托代理人:陈国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香园。
被告:王瑞荣。
原告徐金萍诉被告宗香园、王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金萍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徐金萍负担。
审判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