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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734号

任学军与祖岳华、王婷婷、王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学军,祖岳华,王婷婷,王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祖岳华,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打工者,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占军,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任学军申请执行祖岳华、王婷婷、王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学军因与被执行人祖岳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