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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35号

罪犯郑铁成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35号罪犯郑铁成(绰号双子),男,汉族,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黑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铁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824.49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黑高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黑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将郑铁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泰来监狱以罪犯郑铁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郑铁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铁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其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010年8月、2012年1月因违纪分别被禁闭处罚各1次。罪犯郑铁成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郑铁成入监犯人登记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汇总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年度学习情况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铁成自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郑铁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3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延泽

代理

审判员  赵世莹

代理

审判员  王迎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