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2083号

付青年与辉县市黄水乡白马峪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青年,辉县市黄水乡白马峪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83号申请人付青年。被执行人辉县市黄水乡白马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良,系该××委员会主任。付青年申请执行辉县市黄水乡白马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青年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黄水乡白马峪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229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1元、执行费24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马峪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23588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付青年23345元,结算执行费243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