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民终48号

张永跃与罗振国、吴建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振国,张永跃,吴建兵,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振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董事长。

上诉人罗振国因与被上诉人张永跃、吴建兵、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振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红晏

审 判 员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