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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81号

刘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刘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安街17-19号鼎尚网咖二楼竞技区内,趁网吧管理员不备,使用衣物包裹将一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元被其挥霍。2、2015年4月8日4时许,被告人刘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174号日尚网吧内,趁网吧管理员不备,使用包装袋将二台三星S270360H型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00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3日将被告人刘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公安机关现已追缴二台三星S270360H型液晶显示器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刘杰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韩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杰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瑞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