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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73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锐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锐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7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翠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德,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济南锐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济南锐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佩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