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48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潍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潍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冯海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
曹晓丽与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48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潍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潍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冯海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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