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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167号

曹虎诉黄文磊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曹x,黄xx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16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原审被告人黄xx。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x、黄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9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原审被告人曹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曹x、原审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x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9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

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

审判员  曹 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