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28号

唐希云与吕德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希云,吕德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8号

原告:唐希云,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凤台县。

被告:吕德品,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

负责人:宣义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希云与被告吕德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希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希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