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36号原告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被告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金××以与被告孙××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宏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