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53号原告梁理兰,居民。被告韦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理兰与被告韦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理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理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理兰负担。
审判员 覃健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