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陈德天,农民。被告陆川县马坡镇湘益木板加工厂,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马坡镇六平村糙米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卢正安。第三人陈基旺,农民。
原告陈德天与被告陆川县马坡镇湘益木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凯帆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振光、陈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6日原告陈德天经申请陆川县林业局批准砍伐原告所有的位于陆川县马,坡镇杉山村纱帽岒及杉山村林果场的林木共706株,并请司机黄超、陈强将砍下的木材运输到被告处卖给被告。当时双方约定每立方米木材780元,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需支付原告林木款40480元,被告在核算单据上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木材款给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川县马坡镇湘益木板加工厂正确名字为陆川县马坡镇湘益木材厂,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册号为:450922600065391,公司因破产,已经于2011年8月29日注消。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为卢胜明,现在该厂原址开木板厂的是卢正安,没有成立新公司,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没有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天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凯帆
人民陪审员 陈振光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才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