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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05-3号

黄里成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罗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里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罗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05-3号申请执行人黄里成。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罗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兴发,董事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字(2014)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罗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里成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罗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宜都支行18×××53帐户内的银行存款3000元。划拨后按(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05-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田礼民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