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00161号原告胡付庭。原告刘涛。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0号西园商业街B座5楼。法定代表人陈昱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庭、刘涛与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付庭、刘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付庭、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二、分别对原告胡付庭、刘涛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刘静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北路26栋2单元5层5室(建筑面积50.86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刘泉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北路26栋2单元5层6室(建筑面积57.61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刘涛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1层335号工交仓房屋(建筑面积58.1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晓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