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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212号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金华市香岛酒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市香岛酒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绿洲香岛小区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沈建平,物业总监。

被告:金华市香岛酒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232#。

法定代表人:周君平。

被告:李会娟。

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香岛酒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卢彩霞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及2012年11月21日签订了《绿洲香岛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收缴协议书》各一份。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自2013年起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嗣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却已有三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175020元。原告催讨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5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金华市香岛酒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有误,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