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99号罪犯余光兵,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怀洪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余光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余光兵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明,罪犯余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余光兵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光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光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