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车红儒。被执行人烟台市吉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在根。申请人车红儒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4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17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初小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