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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359-1号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5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庆喜,总经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061元(其中本金1075728元,案件受理费144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35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49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