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5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庆喜,总经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061元(其中本金1075728元,案件受理费144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35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49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