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民初字65号原告梁一×。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曲骆,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二×。
原告梁一×与被告梁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范书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一×的委托代理人曲骆,被告梁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一×诉称,原告梁一×与被告梁二×系父女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其各项生活支出也全部由母亲一人承担,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9月提起抚养费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但自此之后被告依然拒绝给付,拒绝履行其对子女应尽的抚养的义务。无奈原告起诉到贵院,要求被告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二×辩称,我的工资没有以前那么高,以前都是出差补助,包括吃住行与机票,孩子是双方的,现在原告代理人的工资应该比我高。夫妻共同财产里有一辆车,是我父母为我们购买的,放在我这,保险费及存车费也是由我来承担。我身体不好,每月都需要看病,这也是一笔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两次来本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本院分别以(2015)红民初字第4055号和(2015)红民初字第5972号判决书对2015年11月之前的抚养费作出判决,原被告对两案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均未申请重审。(2015)红民初字第5972号查明,原告梁一×的法定代理人王××与被告梁二×××××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出生。2015年6月1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另查,被告梁二×2015年度月平均收入为8747.6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梁一×的法定代理人王××与被告梁二×分居后,原告梁一×随其法定代理人王××一起生活,被告梁二×负有抚养原告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梁一×要求被告梁二×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生活需求、被告负担能力,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判令被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每月补付原告抚养费1850元。对于被告主张的车辆相关费用由其支付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财产的支配并不影响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且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并未分割,故对于被告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二×一次性给付原告梁一×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范书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茜茜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