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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79号

79肖胜仁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79号罪犯肖胜仁,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胜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23092.55元(含已付人民币23000元、此次交纳5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23.092.55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胜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肖胜仁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胜仁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肖胜仁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胜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能正确执行财产刑及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犯罪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胜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春

审判员  罗俊辉

审判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