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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13民终7号

谭进敏与银俊斌、叶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进敏,银俊斌,叶晓春,相裕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13民终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谭进敏,个体经商户。

委托代理人:黄婧慧,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银俊斌,农民。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晓春,农民。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相裕波,农民。

上诉人谭进敏因与被上诉人银俊斌、叶晓春、相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元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进敏以与银俊斌、叶晓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元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进敏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进敏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谭进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怡

审 判 员  黄月秀

代理

审判员  石晓志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憶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