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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04号

陈某法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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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4号罪犯陈某法,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法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法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