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圣林。原审被告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学军。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圣林、原审被告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36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360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即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