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纳五。
委托代理人:余东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成伍。
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关新龙,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张伟,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李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郑杰、关新龙、张伟、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