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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212号

(2016)粤52刑更字第21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212号罪犯倪洪生,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湖花园新昆阁230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洪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倪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倪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洪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倪洪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洪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