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姜文京,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姜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星国,总经理。
上诉人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立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9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莉芳
审 判 员 华 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