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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辖终2号

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姜文京,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姜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星国,总经理。

上诉人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立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9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宁青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莉芳

审 判 员  华 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利 来自